12月26日,寧夏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第一批)》,包括硅石礦(冶金用砂巖、冶金用石英巖、玻璃用砂、玻璃用砂巖、石英砂、脈石英)、石膏、白云巖、灰巖、粘土、建筑用砂、礦泉水等13種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第一批)
■《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第一批)》說明
1.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計價單位均按照可采儲量計算。
2.采礦權出讓收益=可采儲量×基準價,其中:
(1)《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的第二類礦產可采儲量=(設計利用資源儲量-設計損失量)×采區回采率。
設計利用資源儲量=332以上資源儲量+(333資源儲量×0.8)+(334資源儲量×0.5)。
《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的第三類礦產可采儲量=(資源儲量-設計損失量)×采區回采率(其中設計損失量為0,采區回采率為100%)。
《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的第二類礦產可采儲量占資源儲量的比例:露天開采不低于80%,井工開采不低于60%;低于此標準的,可采儲量(露天開采)=資源儲量×80%,可采儲量(井工開采)=資源儲量×60%。
3.探礦權出讓收益=可采儲量×基準價×探礦權調整系數。
(1)《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的第二類礦產可采儲量=(資源儲量-設計損失量)×采區回采率。
(2)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規定,第三類礦產不再設探礦權,故第三類礦產未設置探礦權調整系數。
(3)探礦權出讓時,無法確定可采儲量的,可采儲量按資源儲量的80%計算。
4.表中未列礦種的基準價,參照相近礦種或相似用途礦種的基準價執行。
5.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根據市場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
6.本說明所述《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是指《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中所附《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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