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及處置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戰略部署,推進全省國家級和省級等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有序退出、合理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77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尊重歷史、尊重自然,堅守生態安全底線,把國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依法依規做好保護區內礦業權穩妥有序退出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是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溝通,多措并舉、形成合力,公開公平公正、積極穩妥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保護生態、應退盡退。堅持綠色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全面停止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依法清理退出。
(三)實事求是、分類處置。尊重礦業權依法設置的客觀事實,區分不同類型、不同情況,依法依規、多渠道多方式進行分類處置,清理結果、退出結果、補償結果“三公開”。
(四)保障權益、合理補償。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合理的補償方式和標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三、總體目標
認真踐行綠色發展、協調發展理念,全面清理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停止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建立健全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依法分類處置,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全省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全面穩妥退出,確保今后新設礦業權不再進入自然保護區。
四、主要任務
(一)全面清理。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清理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方案,對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逐一核實,摸清基本情況。
(二)有序退出。2018年12月底前,相關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與礦業權人簽訂退出協議,約定退出時限,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礦業權及相關證照;原則上2019年12月底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全面退出,特殊情形的可延至2020年底前退出。
(三)合理補償。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制定本地自然保護區內合法礦業權的退出補償辦法,拓寬補償渠道,完善補償方式;縣(市)政府與符合條件的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礦業權人要制定環境恢復方案并切實做好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政府審核驗收后按照補償協議兌付補償。
五、礦業權退出及處置意見
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延續、保留登記手續。
(一)退出范圍。
位于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要全面有序退出,位于市(地)級、縣(市)級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原則上由礦權所在地政府參照本方案辦理。
(二)處置方式和要求。
1.自行廢止。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未依法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納入已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無合法依據的,礦業權自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登記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予以注銷并向社會公告。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2.變更避讓。礦業權與自然保護區部分重疊,且礦業權人申請保留的,須扣除重疊部分后,由礦業權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整體注銷。未采取自行廢止、變更避讓方式進行處置的保護區內礦業權,以及礦業權人自愿放棄、申請注銷的,不具備延續條件,或不具備進一步勘查開采價值的礦業權,采取整體注銷方式進行處置。依據礦業權人注銷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礦業權人未依法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回有關勘查許可、采礦許可,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予以注銷。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按照權利義務相互對等、投入補償相應平衡、化解矛盾平穩退出的基本原則,補償過程要充分尊重礦業權人正當訴求,合理補償損失,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同時督促礦業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補償主要有資金補償、礦權或資源置換補償兩種方式。資金補償標準的制定原則上要以核定的投入成本為主,考慮產能置換等政策,進行合理補償。對財政投資的探礦權無條件予以注銷。
保護區內退出礦業權進行礦權或資源置換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具體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保護區內省投資集團(原龍興集團)持有的礦業權,由省投資集團提出具體方案,報其主管部門同意,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保護區內煤礦需要資源置換補償的,必須是省煤礦整治整合領導小組批準保留的煤礦。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按照上述原則和要求,對勘查開發投入、繳納價款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與礦業權人充分協商后確定補償金額,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一致的,可公開選擇第三方核算、評估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通過會計核算、資產評估確定補償金額。
1.探礦權。補償金額=勘查投入+(證載勘查面積÷首次出讓面積×已繳納價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
(1)勘查投入由縣(市)政府依法選擇的第三方會計核算機構按照《黑龍江省地質勘查預算標準》(黑財建〔2014〕201號)、礦業權人提供的票據、認定的實物工作量等進行核定,包括銀行貸款利息。
(2)探礦權人自行履行恢復治理義務并經驗收合格的,恢復治理費用按“0”計算;市(地)、縣(市)政府(行署)實施恢復治理的,恢復治理費用依據實際投入予以核定。
2.采礦權。補償金額=礦山建設投入+保有資源儲量對應價款-礦山恢復治理費用。
(1)礦山建設投入包括采選基礎設施設備和采選工程投入,原則上不包括礦區范圍之外的公路、水、電、通信等設施。煤礦礦山建設投入還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的資源整合、兼并重組費用。礦山建設投入由縣(市)政府依法選擇的第三方會計核算機構依據采礦權人提供的票據進行凈值評估。
(2)保有資源儲量依據有償處置時的地質報告及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年報確定,應退還價款按保有資源儲量占有償處置資源儲量比例確定。水氣礦產退還價款按照實際開采年限與有償處置年限比例確定。
(3)礦山環境由礦業權人自行恢復治理的,恢復治理費用按“0”計算;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恢復治理的,恢復治理費用由市縣政府依據實際投入予以核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國土資源、環保、財政、煤管、林業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省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市(地)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時限,嚴格組織實施,確保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取得實效。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市(地)政府(行署)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負主體責任,各縣(市)政府是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指定專人負責,厘清部門職責,確保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級國土資源、環保、財政、煤管、林業等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依法做好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取締、關閉、退出和補償等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政策措施配套銜接,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聯合執法。省國土資源廳重點負責自然保護區內退出礦業權的資源置換、注銷、吊銷工作,牽頭組織對全省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進行總體驗收;省環保廳重點負責指導市(地)政府(行署)制定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省財政廳重點負責指導市(地)政府(行署)制定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補償標準與補償辦法,督促市(地)、縣(市)落實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補助資金,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我省推進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省林業廳、大興安嶺林管局、省森工總局等單位按職責依法開展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相關工作。
(三)落實補償資金。省政府將加大現有專項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是補償主體,承擔補償資金落實責任。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支持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