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江蘇省綠色礦山建設指南(2020修訂)》,以進一步規范其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指導礦山企業規范有序申報、高標準建設綠色礦山,推進全省綠色礦業高質量發展。該指南規定了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的申報、驗收和全省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
江蘇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指南(2020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的申報、驗收和全省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擴建和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
二、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指南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南。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2.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查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
3.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9項行業標準的公告(2018年第18號);
4.關于印發《綠色礦山評價指標》和《綠色礦山遴選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資礦保函[2020]28號);
5.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0年度綠色礦山遴選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839號);
6.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
7.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蘇自然資規發[2019]3號);
8.自然資源部關于有關礦種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
9.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發展綠色礦業建設綠色礦山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0]119號)。
三、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采用如下術語和定義。
1.綠色礦山: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2.全國綠色礦山:指由自然資源部公告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的綠色礦山。
3.省級綠色礦山:指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公告的省級綠色礦山。
4.礦區綠化覆蓋率:指礦區土地綠化面積占可綠化面積的百分比。
5.研發及技改投入:指企業開展研發和技改活動的資金投入。包括科研開發、技術和知識產權引進,技術創新、改造和推廣,設備更新,以及科技培訓、信息交流、科技協作等。
四、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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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礦山企業規范有序申報、高標準建設綠色礦山,推進全省綠色礦業高質量發展。
(二)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建立政府引導、協會支撐、企業主體、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創新機制、落實責任、激發活力、強化監管,通過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引領和帶動全省礦業轉型升級,構建新時代綠色礦業可持續發展新格局。
綠色礦山建設應貫穿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和閉坑全過程。
新建礦山在新立采礦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機關應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生產礦山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盡快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三)管理職責
1.省自然資源廳職責
?。?)落實國家、省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要求,推進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組織開展本省全國綠色礦山的遴選推薦,負責省級綠色礦山的公告發布和動態管理等工作。
(3)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落實綠色礦山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2.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
落實本轄區綠色礦山建設的目標任務,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1)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省自然資源廳做好省級綠色礦山申報、驗收,負責轄區內綠色礦山的監督管理。
(2)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協助做好綠色礦山管理工作。
五、省級綠色礦山申報與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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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主體應為持有效采礦許可證且正常運營的獨立礦山,近三年內未受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處罰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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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山企業向所在地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書和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并經所在地的縣(市、區)、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2.省自然資源廳委托江蘇省礦業協會組織專家對礦山企業提交的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礦山企業按審定的建設方案實施綠色礦山建設。
(三)驗收
礦山企業完成建設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后,對照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經自評估達到要求的,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驗收申請表和綠色礦山自評估報告。通過驗收的,省自然資源廳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公告認定為省級綠色礦山,并授牌。
六、監督管理
加強對綠色礦山企業的常態化監督管理,按自然資源部和省自然資源廳有關要求,定期開展實地抽查,持續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
?。ㄒ唬σ鸭{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及省級綠色礦山,每年開展實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總數的三分之一(三年內不重復抽?。?。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國綠色礦山的抽查工作,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級綠色礦山的抽查工作。對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礦山企業按要求進行整改。經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全國綠色礦山由省自然資源廳上報自然資源部,從名錄系統中除名;省級綠色礦山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省自然資源廳,撤銷其省級綠色礦山稱號。
?。ǘ┏浞职l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礦山企業應主動向社會和社區公開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信息,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ㄈ┦∽匀毁Y源廳對成效突出的綠色礦山給予通報表揚,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七、附則
?。ㄒ唬┍局改嫌墒∽匀毁Y源廳負責解釋。
?。ǘ┍局改献园l文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
1.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評價指標(適用地熱、礦泉水以外礦種)
2.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及評價指標(適用地熱、礦泉水)
3.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申報書
4.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編寫提綱
5.江蘇省省級綠色礦山驗收申請表
6.綠色礦山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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