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分工、綠色礦山建設、申報與評估的要求以及相關的支持監督措施。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依據職責加強監管,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工作。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三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四章 綠色礦山申報與評估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礦業轉型綠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在可控制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綠色礦山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分別按程序納入各級綠色礦山名錄管理。其中市級綠色礦山僅適用于市縣級發證礦種的中小型(生產規模)礦山,其他礦山應按照省級以上綠色礦山標準和要求進行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領導,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工作體系,構建綠色礦山發展長效機制。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依據職責加強監管,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七條 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水利、應急、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綠色礦山建設目標,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庫和專家庫,監督礦山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修復方案、按規定計提生態修復基金等,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查處違法行為、加強綠色礦山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核查等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礦山企業節約能源,引導礦山企業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應用。
(三)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落實第三方評估、檢查、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經費。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企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達標排放污染物、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措施等,開展環保達標建設指導、驗收、日常監測,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查處違法行為、加強綠色礦山監督管理,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和核查等。
(五)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水土保持方案、在投產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報備、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參與綠色礦山評估核查,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查處違法行為、加強綠色礦山監督管理。
(六)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參與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監督企業開展礦山尾礦庫安全評價及閉庫治理銷號、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等,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查處違法行為、加強綠色礦山監督管理。
(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綠色礦山占用林地定額,辦理占用林地相關手續,審核礦山是否在各類自然保護地內,參與綠色礦山評估核查,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查處違法行為、加強綠色礦山監督管理。
(八)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綠色礦山企業統一登記注冊及營業執照核發,監督檢查登記注冊行為,依法依規將失信礦山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加強信用監管。
(九)稅務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綠色礦山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十)銀保監局負責制定和監督落實綠色礦山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全省銀行保險業機構積極開展相關金融服務。
(十一)證監局配合做好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上市、掛牌推進工作。
第三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九條 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執行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方案,規范礦山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資源高效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等措施,促進礦區和諧,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
第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未建成綠色礦山的違約責任。
新建礦山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原則上正式投產后1年內須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未通過的給予6個月整改期。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剩余儲量可開采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原則上可不申報綠色礦山,但應當參照綠色礦山的標準和要求開展生產和管理,在礦山關閉前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修復義務。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生產礦山企業的協商,簽訂采礦權出讓補充協議,將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協議內容。鼓勵大型(生產規模)生產礦山3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其他生產礦山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計劃,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礦山企業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前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綠色礦山申報與評估
第十三條 按標準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且符合下列先決條件的礦山企業,可以申報綠色礦山:
(一)《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合法有效;
(二)按規定完成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處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⒐を炇?;
(三)按規定設立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賬戶;
(四)截至申報綠色礦山之日前3年,未受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罰已整改到位,未發生過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五)按要求進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未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名單;
(六)礦山正常運營,且剩余儲量可采年限(按儲量年度報告)不少于3年;
(七)礦區范圍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國家政策允許的礦種除外。
第十四條 綠色礦山申報企業應編制自評估報告,并在完成報告30日內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礦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建立綠色礦山聯審機制。市、縣級自然資源會同生態環境、水利、應急、林業等主管部門對綠色礦山申報材料進行聯審,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h級負責初審,無異議的,報送市級進行審核;有異議的,由相關主管部門督促礦山企業整改,并函告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通過縣、市級聯審的,設區市自然資源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礦山企業開展評估,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嚴格規范第三方評估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機構名錄庫,規范綠色礦山建設評估驗收工作;組建省級綠色礦山專家庫,做好綠色礦山建設技術指導、評估核查、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機構名錄庫和專家庫。
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從庫中抽取,申報國家級、省級綠色礦山的從省級庫中抽取,申報市級綠色礦山的從省級庫或市級庫中抽取。
第十八條 市級綠色礦山評估通過后,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市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公告,同時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公示有異議的,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核查。
國家級、省級綠色礦山評估通過后,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組織核查。核查通過后,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公告。國家級綠色礦山按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首次評估未通過的礦山企業,完成整改后,可于6個月內再次申請評估,再次申請評估未通過的,6個月后可以重新申請。
綠色礦山企業如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礦種等發生變更,應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自納入綠色礦山名錄之日起,按規定享受土地、生態修復、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綠色礦山建設用地予以支持。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單列綠色礦山建設用地指標,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將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納入規劃重點項目清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保障綠色礦山合理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綠色礦山企業林地定額支持。
第二十二條 降低綠色礦山用地成本。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支持綠色礦山盤活存量工礦用地。開采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的,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礦山及縣域自用基礎上,可在省內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地方要積極協調財政資金,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綠色礦山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和50%的,分別減按75%、50%征收環境保護稅。
第二十五條 對綠色礦山建設給予金融支持。推進綠色礦山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工程,開展綠色礦山相關金融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機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積極拓寬抵質押物范圍,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將綠色礦山企業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為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服務提供支撐。
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應急、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采取巡查、衛片檢查、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不定期對綠色礦山企業開展實地檢查,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分別按照不低于5%、10%、20%的年度抽查比例,組織對綠色礦山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督促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綠色礦山退出機制。綠色礦山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或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相關部門同意后,移出綠色礦山名錄,不再享受相應支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告。
(一)礦山閉坑、破產或政策性關停的;
(二)綠色礦山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經整改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相關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礦山企業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弄虛作假騙取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五)發生重大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事故的;
(六)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嚴重失信名單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不宜繼續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第二十九條 被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經整改到位并通過評估核查后可重新納入。
第三十條 礦山企業應將綠色礦山建設情況作為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的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安全、環保、社會風險事件回應機制,及時回應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訴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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