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自然資源廳發布《廣西第三批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征求意見稿)》和《廣西第四批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征求意見稿)》,涉及硅灰石、飾面用花崗巖、飾面用灰巖、建筑用石灰巖等。
廣西第三批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征求意見稿)
序號 |
礦種 |
收益基準率(%) |
備注 |
1 |
鎢 |
3.0 |
伴生礦按60%計 |
2 |
金 |
4.6 |
伴生礦按60%計 |
3 |
銀 |
4.7 |
伴生礦按60%計 |
4 |
地熱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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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礦泉水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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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飾面用花崗巖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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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飾面用灰巖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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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用石灰巖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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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用輝綠巖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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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礦種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確定。
2.本批次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為試點,適用范圍為開發利用、財務管理規范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礦山。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礦山指累計探明資源儲量達到大型儲量規模下限的2倍及以上的礦山。
3.采礦權出讓收益率=采礦權出讓收益/礦產品銷售收入。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后,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采礦權出讓收益率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
5.已許可開發的共伴生礦產,一律繳納出讓收益。共生礦產按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或采礦權市場基準價100%計算,伴生礦產按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或采礦權市場基準價60%計算。
6.銷售收入指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依據礦山企業財務年報。
7.產品方案為原礦的,銷售收入按原礦計算;對采選聯合企業,產品方案為精礦的,銷售收入按精礦計算;對采選冶聯合企業,銷售收入按精礦計算。礦業權人無法提供原礦或精礦的完整財務等數據的,應與資源稅征收數據聯動,按同期國內或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換算銷售收入。
8.根據市場情況,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率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當礦產品銷售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按有關程序適時調整。
廣西第四批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征求意見稿)
序號 |
礦種 |
基準價 |
單位 |
備注 |
1 |
鍺 |
90 |
元/千克·金屬 |
伴生礦按60%計 |
2 |
鉍 |
600 |
元/噸·金屬 |
伴生礦按60%計 |
3 |
自然硫 |
10 |
元/噸·硫金屬 |
伴生礦按60%計 |
4 |
硅灰石 |
3.5 |
元/噸·礦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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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泥配料用砂巖 |
3.0 |
元/噸·礦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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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礦種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確定。
2.采礦權市場基準價計價單位按照可采儲量計算。
3.已許可開發的共伴生礦產,一律繳納出讓收益。共生礦產的采礦權市場基準價按100%計算,伴生礦產的采礦權市場基準價按60%計算。
4.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依據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設計)的“三率”指標不得低于自然資源部公告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依據的可采儲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
5.根據市場情況,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當礦產品銷售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按有關程序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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